用户须知
用户须知
用户须知
发布时间:2021-07-29 15:41:03 作者:包头热力
用户须知
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特将有关事项通知热用户。
一、供热时间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调整和公布采暖期起止时间。(《包头市供热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二、供热质量
在采暖期内,住宅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卫生间温度不得低于18℃。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最低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包头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三、收费标准
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供热价格根据供热单位的申请、社会承受能力和供热成本变动情况调整,并由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包头市供热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根据《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包头市城市供
热价格的通知》(包发改价字【2008】585号文件)的规定,
热费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收取,居民供热价格为:3.50元/
平方米·月,非居民供热价格为:4.40元/平方米·月。
蒙公网安备: 15020402000092